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0058****80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564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9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6-01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及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351,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2,351,1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9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3,698.50元,由被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6,77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21元,应予退还160,476.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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