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67****0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58047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23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于2015年5月8日的编号为2015PAZL1016-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PAZL1016-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鄂FJK292,车架号:LZGCL2R47EX005340,发动机号:1614A003269),并协助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212,741.58元; 四、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6月4日的违约金19,000元; 五、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 六、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别虎公司上述第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七、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梅修伟、周家婷、梅修兵对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范围为上述第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扣除租赁物返还时价值的差额,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梅修伟、周家婷、梅修兵对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3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共计5,423元,由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梅修伟、周家婷、梅修兵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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