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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7****0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59364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23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PAZL1018-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   二、编号为2015PAZL1018-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车架号为LZGCL2R49EX005341、发动机号为1614A002275、车牌号为鄂FJK291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所有权归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18,591.58元、违约金19,000元和律师费3,500元;   四、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杨瑞、梅修兵、雷涛应对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实际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杨瑞、梅修兵、雷涛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423元,由被告襄阳别虎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杨瑞、梅修兵、雷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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