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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7****0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60038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23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PAZL1040-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PAZL1040-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豫J88289,车架号:LRDS6PEB2FT005451,发动机号:89317718),并协助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108,261.78 元(已扣除保证金35,6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元;   四、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500元;   六、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李生渠、纪爱华、李加梅对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五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李生渠、纪爱华、李加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35元,由被告台前县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陈水莲、周大兵、李生渠、纪爱华、李加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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