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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县张古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32****8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3618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1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鑫惠农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00元,利息30655.55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5日,以后利息以15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鑫惠农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3556.25元,利息12934.86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7日,以后利息以523556.2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14%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焦目拾、耿文侠、安徽五味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张古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焦目拾名下房产(位于阜南县城关镇运河北路北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南房字第05A0620号”)、被告焦目拾、耿文侠名下房产(位于阜南县府前路银达城市花园5幢101、20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南房字第14A000330号、14A00030号-1第8页号”)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4元,由被告安徽鑫惠农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目拾、耿文侠、安徽五味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张古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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