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彭自然行罚字﹝2021﹞03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21-01-01至2021-02-07越界开采煤炭资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第二条细化标准处罚决定:罚款531061.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2
    决定机关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