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彭自然行罚字﹝2021﹞03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21-01-01至2021-02-07越界开采煤炭资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第二条细化标准处罚决定:罚款531061.4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2 |
决定机关 |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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