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文综不罚字〔2020〕60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3164208法定代表人:刘阳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4号楼3楼303室2020年11月13日9点30分,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西湖执法大队在接到杭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扫黄案举〔2020〕0641浙O号》的通知及电子证据后,执法人员***、***一并查看了电子证据,发现直播内容涉嫌存在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执法人员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了取证,并制作了执法文书。同时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来到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五楼531室查看了相关的网站链接和相关来疯直播APP所出现的内容,受委托人***承认了该网站和来疯直播APP相关内容确系该公司从事的相关业务。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2020年11月1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同日14时15分,执法人员对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和搜集、确认相关信息。经核查,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来疯直播”APP载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但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研究后,认为违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在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之内,同时,也不在我局所依据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范围之内,故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截屏证据5张,录屏资料1份,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刘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提供载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决定对杭州来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0年11月17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7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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