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职罚〔2021〕21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7月05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村的电镀车间存在高毒物品三氧化铬的宁波晋恩锌镍合金电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进一步调查后发现:1、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2、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现场拍摄照片3张为证。经我局合议,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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