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元整);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67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