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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18279****58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5715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4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75万元及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的5%的违约金。 二、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秋娥所有的1000万元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李秋娥、王剑伟、俞翠萍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李秋娥、王剑伟、俞翠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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