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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建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509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2526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2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9988.5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020506.61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1.7%计算罚息、复利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409743元。 三、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2000万元及全部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第二项债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2000万元及全部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第二项债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对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2000万元及全部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第二项债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俞建茂、沈旻昳对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551元,由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5955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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