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俞建茂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2509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28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74513.44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85766.34元。 三、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唐建文对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64元,减半收取41682,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82元,由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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