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国税稽罚[2018]74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州练市伟强服装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3月向濮院毛纱市场某门市部购买了16吨毛纱。3月24日取得微山县树新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4033314、04033315,品名为纱,共16吨,单价12222.222222元/吨,金额195555.56元,税额33244.44元,价税合计228800.00,货款用现金支付。你公司对上述进项税额33244.44元于当月申报抵扣。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2016年3月24日微山县树新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证实为虚开。你公司向濮院毛纱市场某门市部购货,未对对方身份作必要核实,却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3、证据复制提取单提取的帐页、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单据复印件;4、微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证明;5、税务稽查签证(情况属实);6、你公司负责人诸伟强的询问笔录;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诸伟强签证意见:情况属实。你单位收到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国税稽罚告〔2018〕25号)后,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33244.44元,并处已抵扣的增值税0.8倍罚款26595.5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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