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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4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生产商放置在产品手提袋里的三开页宣传图册拿出并放置在商品货架上,未对宣传图册内容进行审查核对,该宣传图册上有对生产商的介绍及相关产品说明,当事人的该行为系对所销售产品做商品说明,上述文字内容涉及非食品功效,当事人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做了虚假的商品说明,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做虚假宣传行为。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慧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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