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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人社监察罚字[2018]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李芳工资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7月30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18]第50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合同书,工资册等相关书面材料。经调查,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李芳工资情况属实,我局于2018年9月3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令字2018]第2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2018年9月7日前支付李芳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9
    决定机关 新郑市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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