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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4****7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12007号
    案号 (2022)豫0184执9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艳芬所欠工资41648元及滞纳金(以 41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艳芬住房保证金14341.20元。 三、驳回原告张艳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9元,由张艳芬负担2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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