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4****7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民初473号 |
案号 | (2021)豫01执18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8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扣除56.49元);二、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625‰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以28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4375‰从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伟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子凡、河南牧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谷国才、侯建芳、李俊英、侯建业、侯斌、侯杰、侯五群、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需支付本判决第二项款项向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伟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子凡、河南牧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谷国才、侯建芳、李俊英、侯建业、侯斌、侯杰、侯五群、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新融农牧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7165元,由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64元,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103元,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李伟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子凡、河南牧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谷国才、侯建芳、李俊英、侯建业、侯斌、侯杰、侯五群、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0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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