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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0069****87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民终261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2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固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627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2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固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54元,减半收取计币4877元,保全费3445.65元,共计8322.65元,由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负担8222.65元,由原告上海固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证据的焦点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的问题。根据2020年4月15日远东公司确认的《上海固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2020年3月月初累计欠发票金额606958元,月末累计欠发票金额4830元,2020年3月远东公司已经收到602128元发票,尚有4830元发票未收到,根据当事人约定,应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账期,应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另外4830元的发票开票日期是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未提交邮寄和收悉发票的凭证,本院酌定远东公司收到发票时间是2020年5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计算账期,远东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点是2020年7月31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点方式,与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对账单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不符,依法予以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902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 二、限上诉人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固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627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货款55795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483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固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54元,减半收取计币4877元,保全费3445.65元,合计832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8372.65元,由上诉人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承担83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固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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