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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进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067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27民初240号
    案号 (2017)冀0127执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献英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献英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献英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6元,由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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