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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澄(消)行罚决字〔2021〕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江苏长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江阴市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