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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06****2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3654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耀久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提车余款100000元、配件款17917.44元,共计167917.44元及利息(以16791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耀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计2802元,由原告安徽耀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73元(已交纳),被告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829元(原告已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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