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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惠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766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民初字第114号
    案号 (2015)淮执字第00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8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晓辉与淮北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淮北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2014)思民初字第129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惠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付款义务包括:1、借款本金387.4元;2、因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惠光迟延履行生效判决,而需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该案律师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合计18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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