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延市监工罚(202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广告主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乃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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