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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延市监工罚(202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广告主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乃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