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雒青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6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年海民初字第21134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恢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北京火炎焱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一百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负担一万零五十元,已交纳;北京火炎焱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和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万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二万零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