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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66****43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13民初865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 日内偿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94531.25元(计算到2017年10月26日止)合计人民币3294531.25元及2017年10月27日后至剩余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15%(含罚息)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黄波、丁美政、黄涛、汤晓艳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3156元,由被告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黄波、丁美政、黄涛、汤晓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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