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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66****43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1878号
    案号 (2020)赣0302执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莺借款本金400,000元、到期利息290,000元(已付利息10,000元在到期利息中已予扣减)及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6月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被告萍乡市黄冠化工有限公司、黄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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