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41059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5民初12066号 |
案号 | (2018)京0105执123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租金三十三万五千七百四十元六角九分、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租金三十七万三千零四十五元二角一分及前述款项对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为两部分:一是以三十三万五千七百四十元六角九分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是以三十七万三千零四十五元二角一分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共计四十一万六千九百九十三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分为两部分:一是以二十万零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五角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是以二十万零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五角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十万元整及滞纳金(滞纳金以二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9432元,由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已预交4621元,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其余14811元由被告星空创联(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