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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永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2152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2749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宏宇覆膜砂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22900元。 二、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宏宇覆膜砂厂(普通合伙)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25.20元。 三、驳回重庆市北碚区宏宇覆膜砂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25元,由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88.10元,重庆市北碚区宏宇覆膜砂厂(普通合伙)负担52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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