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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斯额尔敦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91977****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03民初786号
    案号 (2022)赣0803执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1
    发布日期 2022-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等费用计621072.6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1072.6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2000元律师费; 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赣DU3715号奔驰小客车(车辆识别代码:WDCDA5GB7JB17905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哈斯额尔敦、尹玲对被告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0元,由被告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哈斯额尔敦、尹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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