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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饶广信市监价处〔202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第二款“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3
    决定机关 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何义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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