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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综执罚字〔 2018 〕第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市长安镇兴城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15年10月开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宁市长安镇兴城村新村点南侧占用海宁市长安镇兴城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塑胶场地及足球场,占地面积4083.49平方米(全部为耕地,折6.13亩)。经核对2018年长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7
    决定机关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俞祖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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