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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民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92390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75号
    案号 (2013)吉中法执字第00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9-26
    发布日期 2015-01-11
    已履行 826万元
    未履行 余款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吉安宾馆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签收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的借款本金1113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截止2013年8月20日的利息为5605621.52元);二、吉安宾馆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有权对吉安宾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00062034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00101967号;他项权证号为吉市房吉州他字第0010799号),在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与吉安宾馆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其他事项再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22214元,减半收取61107元,由吉安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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