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21日,当事人在瓯海大道龙江路段使用牌照浙C5263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项目2标段(C-34地块)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20立方米。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103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瓯海大道龙江路段使用牌照浙C5263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项目2标段(C-34地块)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1次。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和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支付宝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