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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车牌为浙C52652的重型自卸货车,外运处置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2期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量计20立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依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此前已7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其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