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永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已查明,当事人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52253车上装载建筑垃圾渣土20立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并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4号关于“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经计算,对当事人应当处以的罚款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伍仟元(5立方米以内)+壹万伍仟元元(共增加15立方米)=贰万元整。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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