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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25-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2日晚上,当事人使用浙C52717和浙C5263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的黄龙工地的建筑垃圾外运处置,处置方量共约38立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弘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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