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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消)行罚决字〔2021〕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铁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3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8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王秀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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