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职罚[2020]1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职罚﹝2020﹞160号被处罚人;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中,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02年7月成立,目前在职员工40人,主要生产C2231纸和纸板容器等。生产中设有纸张分切、模切、贴面等工艺岗位,存在噪声、甲苯、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彩印车间贴面岗位袁某、史某,模切岗位严某、龚某共四名劳动者正在进行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编号:NO.WZ-190080,2019年12月4日由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出具),显示你单位模切、贴面等岗位噪声检测超标,现场未能出示上述四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彩印车间模切、贴面岗位噪声超标的情况下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袁某、史某、严某、龚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你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4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圆整(6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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