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水罚决字〔2022〕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2 |
决定机关 | 安阳市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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