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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21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1039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1
    发布日期 2021-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张建春、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马冰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0元、财产保全费4855元,均由被告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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