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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21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893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志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8年5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被告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张建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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