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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76****3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899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春、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元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占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14200元。由原告王占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被告张建春、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9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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