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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76****3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881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春、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孟卫卫借款本金109400元及利息929.9元;2019年3月6日以后的利息以109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峰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孟卫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8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708元,由被告张建春、河北省景县春发橡塑制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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