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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永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9611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109民初5861号
    案号 (2017)浙0109执6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的利息1035843.75元及上述借款本金1800万元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借期内结欠的利息1035843.75元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郑永灿、李妙娟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郑永灿、李妙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15元,由被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郑永灿、李妙娟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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