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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7****76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9310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8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16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从2015年7月30日计算至2016年2月5日,以本金15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从2016年2月6日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罚息以本金15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75‰从2016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肖云峰、王巧珍对被告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6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664961)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92元,由被告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肖云峰、王巧珍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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