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肖云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2639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9884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84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475%从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自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从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罚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从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从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7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农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52161)。 五、若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3112721000375972524的应收账款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若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3******6348的应收账款在14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若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3******2161的应收账款在7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若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四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3******5161的应收账款在7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九、被告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本金最高余额1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肖汉章对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承诺书》项下最高余额1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汉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40元,由被告吴江市华章建材有限公司、肖汉章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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