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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丽都花卉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858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03民初1837号
    案号 (2016)云0103执2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丽都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杨泽军、武佳、云南兰茶坊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坝信用社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息合计人民币131970.22元; 二、被告云南丽都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杨泽军、武佳、云南兰茶坊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坝信用社支付上述款项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按月7.88667‰上浮50%计,复利按月7.88667‰上浮50%计); 三、被告云南丽都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杨泽军、武佳、云南兰茶坊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坝信用社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6979元; 四、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坝信用社对被告武佳所有的昆明市金星小区金利园914幢2单元底商房产【房权证号:官字第200107992,昆房他证(官渡)字第2015002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丽都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杨泽军、武佳、云南兰茶坊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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