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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柯公(城)行罚决字[2020]01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3日12时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浙源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6日安排工人许某阳在姜家山大塘头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二期项目做水电安装工。自2020年10月13日安排工人谢某江在姜家山大塘头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二期项目做地面清理工。自2020年11月28日安排工人吴某、杨某敏在姜家山大塘头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二期项目做地面清理工。截至查获时,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按时将许某明、谢某江、吴某、杨某敏等四人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浙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3
    决定机关 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