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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和静银星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776****1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4民初351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静银星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现臣、翟桂平欠款1501692.24元; 二、被告新疆和静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5.0元,减半收取计9,157.5元。由被告新疆和静银星棉业有限公司、新疆和静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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