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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卫放罚〔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放罚〔2021〕13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于2021年9月7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职业防护类(二)放射管理D.6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已及时进行整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12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2
    决定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沈祖寿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